根据《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第十八条规定,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,应当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。
按照******统计局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》(统制字[1990]1号),职工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:计时工资、计件工资、奖金、津贴和补贴、加班加点工资、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。
新参加工作的职工,单位应当从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;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。
新调入的职工,单位应当从该职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。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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